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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于改善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法[2001]98号)精神,促进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我省将继续优选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为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扶持服务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特制定《吉林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第三产业协调办公室印发的《吉林省第三产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商联[1993]92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反映。

  附件:吉林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重点投向  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程度高的传统服务领域项目及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投向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确定。

  二、贴息项目的审批  地区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同级计委、财政提出贴息项目申请,各市(州)计委会同财政局将项目单位(含县级)申报的服务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及银行拨款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后,上报省服务业工作办公室。  省直单位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服务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和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及银行拨款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省服务业工作办公室。  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项目确定后,省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三、贴息资金的标准、期限及贴息时间  项目贴息资金标准按下达计划贴息贷款额度的4%执行,贷款利息超过4%部分由项目单位承担,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时间从服务业贷款贴息项目文件下达之日起,对在文件下达前已贷款的项目,贴息从文件下达之日起计付;对在文件下达后贷款的项目,贴息从贷款发生日起计付,贴息时间不超过一整年。

  四、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结算  地区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贷款贴息项目文件,下达指标文件一次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在贴息期限内,每季度末,持银行拨款单据原件、银行贷款合同书原件、计息单据原件和项目单位收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贴息。  省直项目单位,在贷款贴息项目文件下达后,在贴息期限内,每季度末,持银行拨款单据原件、银行贷款合同书原件、计息单据原件和项目单位收据,到省财政厅办理贴息。  凡到期不按时办理贴息的,逾期不再办理。  对当年未拨完已下达的贴息资金,结转到下一年统筹安排。

  五、贴息资金的管理  省下达的服务业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分级管理。地区项目单位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直项目单位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贴息资金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额度标准、期限执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各级计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项目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贷款贴息项目的进展及效益情况上报省服务业工作办公室。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此项业务的是粮食贸易处(科);省服务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规划处。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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