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名单没有新疆境内的科研机构。
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名单中,新疆境内的科研机构仅为: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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