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一篇 →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评论(0)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