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田地区成品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扣除问题的批复
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自有发电机自用油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问题的请示》(和国税发[2002]68号)收悉。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第九条规定,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此复。
← 上一篇
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下一篇 →
关于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的批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