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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密地区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你局《关于农机流通企业销售榨油机、面粉机、弹花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哈地国税法字[2001]23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小型面粉机属农机范围,榨油机、弹花机不属农机范围,应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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