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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请求提取企业管理费的报告》(路桥办字[2001]63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准予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1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提取600万元 的管理费(具体分摊(提取)数额详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不符,应作纳税调整,请各地监督执行。

附: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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