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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代码中的前六位区域代码由省级敌法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制定的编码原则共同编排确定后,另行下文通知。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众多,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一个纳税人进行追缴或不便追缴的实际情况,而赋予扣缴义务的责任和义务;另外,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不收税款,还可以防止扣缴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情况发生。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自行在《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贵州广播电视报》《贵州税务》等报刊上刊登意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登记证件。

四、关于简并征期问题,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情况,为方便各地征管,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方式。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与我省局征收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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