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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代征手续费的函

省财政厅:

我省自1998年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以来,各级地税部门作为代征单位,对此项工作比较重视,积极组织征收,截止2002年已累计征费4 037万元,年均增长 26.7%,为我省文化事业建设提供了一定的财力保障。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30%是来自娱乐业,其费源零星、分散,征管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2001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到20%后(原为5%—10%),对娱乐业征收的综合税、费率达到30%以上,企业抵触情绪较大,进一步增加了收缴工作的难度。对于主要费源的广告业,多集中于一些新闻媒体单位,确有一些特殊情况,征收工作较为复杂。加之该费的征收缺乏类似税收管理的硬性手段,征费工作只能通过基层征收人员做反复细致的工作来实现,征收工作量较大,同时征收成本也相应增加。

鉴于这些情况,为调动征收单位积极性,目前有些省份相继提高了征收手续费标准。据了解,湖北、湖南、河北等省将代征手续费定为8%,山西省为10%,并对超收部分与地税部门五、五分成,专款用于地税机关购置征费交通工具。

为了调动各地组织征收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文化事业费的征收工作,建议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提取标准从目前的5%调整为10%,用于补充和增加基层一线征收工作的投入。请贵厅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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