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国土资源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拆迁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长春市政府2000年第23次专题会议纪要,省国土资源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中振房地产开发公司遗留的景阳小区棚户区居民动迁和安置工作,景阳小区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也同时转移。截止2001年末,景阳小区棚户区动迁安置问题处理完毕,土地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并用围墙封闭,省国土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安置回迁住宅及公建面积14 980平方米,支付拆迁过渡费422万元。2003年,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将景阳小区剩余部分的土地8 420平方米有偿收购,双方协商地上建筑物拆迁及土地平整费用的补偿金额为2 803万元。对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考虑到省国土资源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按照长春市政府要求,以负责原中振公司遗留的居民动迁安置为前提条件取得了景阳小区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为妥善安置原棚户区居民、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相应贡献。对该公司景阳小区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异地安置住宅的建造成本和支付的拆迁过渡费,可以视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其全部收入中予以减除,减除额度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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