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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问题的函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的请示》(长府[2003]10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在长春市城区内降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具体执行标准为3%,执行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30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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