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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按税务登记办理的程序和查验应提供的资料,尤其是要查验高校毕业证的真伪,办证后登记税务登记台帐,记录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毕业证号码等内容,以备查验。

  二、各地要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当年所有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情况(包括各税减免情况)逐级上报,市州局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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