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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砂石数量核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局重点税源征收管理处:

根据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

[2003]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延边地区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砂石数量核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州局。

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工程使用沙石数量核定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使用沙石数量核定标准

一、住宅、办公楼(砖混结构)每平方建筑工程耗用沙石0.5-0.7立方米。

二、住宅、办公楼及商业建筑(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工程耗用沙石0.8-0.9立方米。

三、等级公路建筑工程每平方米耗用沙石0.6-0.7立方米。

四、桥梁建筑工程每平方米耗用沙石0.6-0.7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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