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战线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宣部颁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下发的《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行字[1998]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沙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宣部颁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下发的《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行字[1998]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8月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凡在我市经营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市和县(市)、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先全额上缴省金库,由省按实际上缴金额返还70%,市财政从中扣除征收机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属市本级部分,全额转入市财政文化事业建设费专户,属县(市)、区缴纳的,全额返回各县(市)、区财政。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建设,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1)宣传文化设施建设经费。即用于各种宣传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复和维护的补助。
(2)国家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
(3)国家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4)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市委宣传部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会科学方面的补助。
(5)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经费。即用于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思想道德教育、大型文艺演出、庆典活动的补助。
(6)培训经费。即用于市委宣传部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个案处理。
(3)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4)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1)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核定。由市委宣传部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市财政局根据上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和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核定支出预算。
(2)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将经费分别拨付给市委宣传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预算的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超过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予以安排;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数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已拨付的超过预算的资金,相应抵扣下年度支出指标。
第九条 决算的编报和核批
(1)市委宣传部于年度终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的1月底报送市财政局核批。
(2)由市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所开支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由承办的主管部门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的1月初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
(3)各县(市)、区宣传部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本地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本地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终决算随地方文教事业费决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第十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
各级宣传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决算报同级财政局审定。
(1)宣传部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同级财政局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2)有关部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作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根据情况可作专项结余或缴回财政继续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