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认真贯彻执行。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以来,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如有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办法》有抵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请各地将本地区制定的有关代扣代缴办法及时抄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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