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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新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乌地税发[2002]5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文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新华联投资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169.02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2001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上交管理费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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