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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密烟草分公司取得的促销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哈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哈密烟草分公司取得的促销费征税问题的请示》(哈地国税法字[2001]164号)收悉。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精神:“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哈密烟草分公司从供货方取得的促销费具有返还资金的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冲减其当期的进项税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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