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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据此样式自行印制,从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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