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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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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