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11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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