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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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