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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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