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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八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机构改革后税务部门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机构改革后,新涉及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各税务分局,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7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外[2000]3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外[2000]73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出具税务凭证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外[2000]32号)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外[2000]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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