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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等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5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建筑设计院等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名单见下表)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3家企业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减按依据

减按说明

新疆建筑设计院

鼓励类产业目录第25类第1项

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疆建工集团鸿雁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鼓励类产业目录第27类第4项

2002、2002年按15
%
缴纳,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疆申鑫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自治区鼓励类

2002年按15%缴纳,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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