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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院办[2003]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150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名称

金额

征收单位

新疆岩土公司分公司

40

乌市地税局

新疆岩土公司机械租赁公司

8

同上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

25

同上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喀什分院

20

喀什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分院

20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田分院

2

和田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克拉玛依分院

22

克拉玛依市地税局

新疆岩土公司地久建安公司

13

乌市地税局

合计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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