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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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