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闻出版局等所属四家印刷企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巴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指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二厂(在库尔勒)、新华印刷三厂及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八艺印刷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220工厂)印刷的中小学课本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
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
下一篇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