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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近期我们收到部分纳税人反应,我局一些单位为了拉税源,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市局[2003]103号文件精神,为此,现重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 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测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从下文之日起,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再有违反上述规定征收税款的情况发生,否则所征税款全部划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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