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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为保证我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税收政策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幅度控制在30%~50%区间,具体幅度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征收定额,实行减半征收。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五、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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