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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税额标准的批复

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北政呈[2001]9号《关于北安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级范围税额标准。1988年原省税务局批准的《北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调整后的北安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税额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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