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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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