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