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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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