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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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