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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4%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其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13%,其纳入财务核算的采购成本=发票上的价格—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抄送:农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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