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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特产税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4]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县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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