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减轻参保单位工作负担,我市今年对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仍实行统一申报,现就2002年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
2、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3、失业保险的申报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
4、工伤保险的申报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填报依据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依据是本单位年工资总额。即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含钟点工、临时聘用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结构成分为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等。所以,缴费单位依据2001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入申报花名册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
1、从2月27日起,缴费单位按职工人数分三个时间段统一到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公室(设一楼大会议室,电话:4447483)进行申报。凡参保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在2月27日至3月8日完成申报,100人以上400以内的在3月9日至3月20日完成申报,400人以上的在3月21日至3月31日完成申报核实工作。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次登记和申报同步进行。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带齐有关登记的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先到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业务三科(208房)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然后再到申报缴纳办公室进行申报。
3、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需带2001年度下列资料:①会计年报,②《劳动情况年报》(国家统计局104表),③工资发放表,④应付工资帐,⑤福利费用帐,⑥申报花名册等。
四、申报的变更和监督检查
1、缴费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增加或减少时,应及时填报《长沙市社会保险情况异动表》(附后)分别到各险种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缴费单位有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察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上述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按社会保险费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