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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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