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文件中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的具体内容,我局已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574号)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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