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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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