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下一篇 →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