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省财政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精神,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应由我省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农业税收已到了征收的攻坚阶段,特别是农业税更是进入了税改后的旺征季节,为了保证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现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今年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继续执行原提取办法和比例标准

我省将财预[2001]523号文件转发到各市县时,已经9月末。这期间提取的征收经费,有的已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有的已支付征管业务费,基本上不在征收机关手中,事实上这部分经费已难以按规定补缴入库。同时,由于我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使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欠帐较多。不仅应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没有及时兑现,而且税改中急需完成的几项工作,如拨付协税护税经费、税务公示、发放农民纳税手册等工作,也没有规范地进行。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能否借鉴外省的做法,今年征收经费仍继续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如操作有困难,可按原比例标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据测算,今年共需安排农业四税征收经费5 710万元,其中,农业税2 880万元(96 000×3%),特产税980万元(14 000×7%),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 850万元。这部分经费过去在收入中直接提取,今年按原比例安排支出后,不仅可以满足今年征收工作的需要,财政部门也不增加负担。从明年开始再正式执行新办法。

二、明年农业四税征收经费实行规范化管理

征收经费是各级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这项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资金使用效益,关系到征管质量。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先后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最近,为了加强对中央下拨的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和监督,财政部又下发了《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财预[2002]393号),同时要求各省可根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规范征收经费管理,我省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最好将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等问题一并明确,从明年开始,按照国家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意见:

一、是理顺乡镇地税经费。按照省政府124次会议纪要对农业税征收管理经费问题的要求,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后,乡镇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征收管理经费由省财政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均经费标准统一安排。据测算,明年全省共需增地税经费6 264万元,包括正常经费3 952万元,协税护税人员经费1 812万元,公开办税特需经费500万元。从明年开始,这部分经费由省财政厅相应增加省地税的经费预算。

二、是合理确定耕地占用税、契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预算标准。耕地占用税、契税是行为税,基本都体现在城市,应税对象数量多,情况复杂,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基于上述特点,过去国家规定可以按两税实征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专项用于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和必要的征收费用。因此,两税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需要,其预算标准还应按实征额和国家规定5%的提取比例掌握。这部分征收经费的管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全部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库,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的收入数额,将各市县应承担的征收经费全部上收,每年统一由省财政厅直接拨给省地税局,再由省地税局逐级下拨。另一种是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即市县财政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额中按规定的比例安排相应的征收经费,直接拨付给市县征收机关。这两种方式因标准不高于原提取比例,既不增加省财政负担,也不增加县市财政负担。考虑地税经费系统统一管理的实际,最好采取第一种结算方式。

以上建议,请予以支持。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