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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供销社支援于田县水利建设资金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报来《关于请求由棉麻公司税前提取资金解决于田县水利建设资金缺口的函》新供联财字(1995)202号悉。经自治区地税局税政审议组8月4日研究同意,该社支付300万元用于于田县昆仑渠首后期工程的资金,可依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处理,由自治区棉麻公司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征1995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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