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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划定城口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复函

城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请示》(城口府文〔2003〕22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关于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请示》中确定的禁放区域。

二、请严格按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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