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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土地转让收入3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土地转让收益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新钢材[2001]323号),鉴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生产用地有偿转让收入数额较大,在建期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所取得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0000万元,在3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内逐年结转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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