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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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