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