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的通知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2]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流便函[2002]80号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74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2-7)》),请通知各地征收机构严格按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2-7)》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输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2002年11月21日
下一篇 →
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