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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0〕81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沪财企一〔2000〕10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0〕81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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