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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管理费分摊等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00]4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准予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向下属企业2001年度承担共同费用341.95万元,提取管理费183万元(详见附表)

下属企业承担的共同费用及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2001年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共同费用及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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