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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一、五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0]19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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