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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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