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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0〕62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抄送:国家林业局;中国绿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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